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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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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

  • 来源:中国信用
  • 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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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司法部: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来源:中国信用
  • 发布时间:2023-04-1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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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情况。提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界定诚信信息概念,明确公示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向公众展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相关诚信信息的门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主要内容。明确公示诚信信息的具体范围,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上传信息时限和程序作出规定,保障及时、准确更新信息。

  三是责任条款。为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办法本分别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并可根据公务员管理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记者了解到,关于诚信信息公示范围,司法部在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作了解释。司法部作为律师行业主管机关,仅公示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直接相关的诚信信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能够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的范围,包括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评级评价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等五类,并分别就五类信息涵盖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为准确、完整、及时公示诚信信息,《征求意见稿》对诚信信息采集、汇聚、公示全流程,以及信息更新、纠错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即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开展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和更新工作,汇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聚本省(区、市)全部诚信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司法部负责统一公示全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各律师协会负责及时将本协会制作、更新的诚信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分别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其他单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三类主体产生或者获取诚信信息后,如何上传和公示作出规定。其中,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产生或者变更执业诚信信息的,不对其上传信息、提供资料作出硬性要求。三是对于已经公示的诚信信息如何变更、纠错作出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诚信信息公示期限。司法部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相关规定,按不同处罚处分种类和程度,分别规定了六个月到二年的公示期。参考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于训诫、警告、通报批评三种较轻处分不予公示。同时,对合并处罚的最高公示期限,公示期起算日,申诉、复议、诉讼不停止公示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需要作出说明的是,对于被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和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律师,因为不再具有执业律师身份,平台不显示其任何信息,包括不公示其被吊销执业证书和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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