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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社会信用;信用治理;建设;法治;高质量发展;应用;发展格局;制度   信用在规范社会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新发展格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需从如下四个方面发力。   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基础建设。与自发、主观的声望评价相比,基于法治的社会信用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是社会信用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工具的前提。因此,法治基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社会信用法治基础滞后的现象,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条块分割”“标准不一”“政策抵牾”等问题。因此,应加快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同时,也要鼓励各地结合具体实际探索制定地方性社会信用法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对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与传输、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和整合利用、社会信用应用范围和奖惩层次等进行明确规定,围绕信用承诺、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激励惩戒以及修复等工作,逐步构建起要素完整、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治理单元建设。社会信用治理单元是营造守信践诺信用环境、推动社会信用治理效能转换的能动性要素,也是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载体。社会信用体系就像一台机器,每一个信用治理单元如同这台机器的部件。只有每一个部件都正常运转,整台机器才能正常运转。从组织属性看,社会信用治理单元可分为政府性治理单元、社会性治理单元和市场性治理单元;从空间位置看,它可分为行业性治理单元和区域性治理单元;从职责范围看,它可分为引领与协调治理单元(如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等)、行动与遵循治理单元(如乡村、社区、社会组织等)等。应以系统理念来构建社会信用治理单元,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信用治理单元网络,避免出现“结构性缺失”。推动各类社会信用治理单元的协同联动,释放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治理效能,避免出现“碎片化治理”。通过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升社会信用治理单元的行动能力,切实发挥其治理功能。   推进社会信用广泛深度应用。《意见》明确指出,“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实现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衔接,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客观而言,在金融信贷、纳税缴费、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社会信用的应用较为广泛,也释放了积极效能。但整体来看,目前社会信用的应用范围仍较为有限。因此,应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能力,围绕区域一体化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等实践所需,发挥社会信用的作用。应拓展社会信用的应用领域,实现社会信用建设与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文明创建等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行业性社会信用治理单元的作用,切实推动“信用+”工程落地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餐饮、健身等领域,融入“寻常百姓家”的生活生产日常。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均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丰富、所涉甚广。从建设成效上看,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坚持均衡发展、整体协调原则。一是实现社会信用领域的均衡发展,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信用领域的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二是实现社会信用功能的全面发挥。目前,各地更多关注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方面的作用,而基于社会信用的激励、服务举措相对滞后。应坚持负向惩戒和规制、正向激励和服务齐头并进,依法兼顾社会信用的两种功能。三是实现空间和区域的协调推进。受经济基础、治理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度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区域合作机制、结对帮扶机制等,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空间和区域协调推进。   (作者:安建增,单位: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发布时间: : 2022-08-04
安徽淮南:动静结合开展食品行业信用评价 分类施策实现精细化监管

安徽淮南:动静结合开展食品行业信用评价 分类施策实现精细化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对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食品行业信用评价,分类施策实现精细化监管。   动静结合多维度开展信用评价。依据《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结合企业生产食品类别,采用业态风险、规模大小等静态因素和产品质量、质量管控等动态因素,结合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结果、量化评定结果等监管记录,对全市483家企业开展2021年度风险分级评定,本次评定企业覆盖率达到了100%,评定高风险企业1家,较高风险企业0家,中等风险企业9家,一般风险企业473家。   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行业分类,在实行全覆盖检查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一般风险单位每年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中等风险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较高风险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高风险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同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对问题线索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合规生产经营,并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产品实施跟踪抽检。   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可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力量,实现重点监管与科学监管有机结合,提升我市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 : 2022-08-04
《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地进行调整,《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已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为做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际与《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市水务局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办法》是落实《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做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管理工作,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加分,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通过记录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告,进行扣分处理,进一步完善在新形势下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设企业的诚实守信意识,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环境、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迫切需要《办法》来指导和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提升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水平。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执行方式、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为基本信息管理,主要规定了基本信息的填报与查验方式,以及未填报基本信息的影响;第三章为良好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的填报方式及加分期限等;第四章为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应用,规定了信用分值动态管理的定义、溯及力、修复途径、应用范畴,强调了信用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认定标准、实施日期等规定。   (二)《办法》的特点   一是可操作性强。《办法》统一梳理了不同类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公布等管理方式和程序,便于执法人员理解与适用。二是强化成果应用。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直接应用于招投标、资质审核活动等方面,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明确了企业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信用分值清零,进一步加大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市场主体在参建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一经行政处理,即对照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行扣分,并直接反映到该主体的信用分数上,运用到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动态、直观地反映市场主体履职守信状况,更好调动市场主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提升建设质量。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以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珠海市水利工程监管系统填报对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用分值加分。   四、《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及应用?   《办法》中明确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或者扣分,以及动态修复。市场主体动态管理信用分值应用到相关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   五、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首先,《办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其次,任何单位和自然人可向水利建设项目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本市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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